想要开办教育培训机构,或者是民办学校,首先就是要办理《办学许可证》,但是由于每个地方都有当地相关法规细则,下面岚禾工装设计为大家介绍,北京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怎么办理:
问
北京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怎么办理?
答
1:申办《办学许可证》,首先要知道自己具不具备条件;
2:具备条件的,由申办者向拟设地所在区、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;
3:凡申请举办卫生、体育、保安等内容的教育机构,须先经区、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,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。
分析
《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》
第二章 设置条件
第五条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,应具备下列条件:
1: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、或具有政治权利、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;
2: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,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身体健康,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,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、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;
3: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,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(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);
4: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,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,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米,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%;
01:房屋产权清楚,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,适合办学,无安全隐患;
02:不得使用居民住宅、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,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。
5: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,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;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,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,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;
6: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,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,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;
01: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,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,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,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;
02:设备总值应不少于100万元,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;
03:按照不低于20: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,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人员。
7: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、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(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),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、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;
8:举办专业性较强、对公民身心健康、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,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,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军事、警察、宗教、政治等类培训;
9:有完善的办学章程、教学计划或方案;
10:有2名以上,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;
11:有一定数量、与开办专业、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;
12: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。
第三章 设置申请
第六条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,由申办者向拟设地所在区、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,凡申请举办卫生、体育、保安等内容的教育机构,须先经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,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。
第七条 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:
1:办学申办报告
01:须写明举办者、校长和学校名称、办学校址、经费筹措来源及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,办学内容、培养目标、办学规模、办学层次、办学形式、办学条件(设施、设备等)、内部管理体制;
02: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,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。
2: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
01: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、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;
02: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3: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、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,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,户口本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4:办学场地证明
01: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、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(应加盖公章);
02: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(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)、租赁协议(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)、消防治安、卫生合格证明文件。
5: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:
01:机构名称、办学地址;
02:办学宗旨、内容、规模、层次、形式等;
03:资产数额、来源、性质等;
04:理事会、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、人员构成、任期、议事规则等;
05:学校的法定代表人;
06: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;
07: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;
08:章程修改程序;
09: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6:学校理事会、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;
(应写明时间、地点、参加人、决议内容,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、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、全体成员签字)、理事长(董事长)及理事(董事)身份证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;
7: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;
8: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(专业资格证书、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)原件及复印件;
9:教学计划,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、开设课程、学习期限、教学安排、使用教材、考核方式;
10:必要的教学设备、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;
11:联合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,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,并写明出资数额、方式和各自权利、义务,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。
第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,聘请专兼职教师、和管理人员,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,并签订合法、公正的聘用合同。
第九条 教育机构对聘用的专职教职工,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,保障其工资、福利待遇,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。
第四章 评议审批
第十条
1: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后,对符合办学基本条件,申报材料齐全的申办者,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和集中评议;
2:根据本区县教育发展规划、教育结构布局和教育需求等进行审批。
第十一条
经批准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,由区、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》,并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。
第十二条
1: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
2:名称一般应为“XX培训 (专修、研修、自修、补习、辅导)学校或中心”, 不得称做 “XX学院”,名称前须冠以“XX区(县)”的字样。
温馨提示
在文章的最后为大家总结,申办《办学许可证》,首先要知道自己具不具备条件,具备条件的,由申办者向拟设地所在区、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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