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区、县(市)农办,市场监管(工商)局,公安局,消防大队,计委(卫计局),环保局,旅委(旅游局):
1:为规范“农村民宿”经营行为,提高“农村民宿”服务质量,促进我市农村民宿业快速发展;
2:根据《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农村现代民宿业的实施意见》(市委办发〔2015〕14号)精神,现结合我市实际,就优化服务促进我市农村民宿产业有序、规范、健康发展,特制定本指导意见。
一、农村民宿对象界定
1:农村民宿,是指农民利用自有住宅、或其他经营主体,租赁农户住宅、或闲置的村集体用房、农林场房,经整体设计、修缮和改造,为游客提供住宿、餐饮等服务的经营性场所;
2:本市行政区域内(城镇建成区域除外)从事“农村民宿”经营服务活动,按照本意见执行。
二、农村民宿开业条件
从事农村民宿经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、经营用房
1、房屋产权清晰,单体建筑面积一般在600平方米以内(村集体用房、农林场房可适当放宽),建筑层数不超过5层(含)、房间15间以下;
2、经房屋结构坚固,通风良好,光线充足;
3、鼓励开业前,对经营用房,进行房屋结构质量安全检测;
4、经营场所无安全隐患,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,应设置警示标志;
5、每层楼面至少设一个通风采光的卫生间,地面应经防滑处理且有防滑标志,干湿分隔,卫生条件应符合GB/T17217规定,配备洗漱台、淋浴装置、梳妆镜等设施;
6、经营场所应该距离粪坑、污水池、动物养殖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。
(二)、消防安全
1、主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,但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燃烧体,当主体建筑耐火 等级为三级(屋顶承重构件除外)时,建筑层数不应超过5层且最大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40平方米;
2、当主体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(屋顶承重构件除外)时,建筑层数不应超过2层,且最大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平方米;
3、主体建筑至少有一个能供火灾扑救的立面,该立面不应安装影响逃生、和火灾扑救的固定防盗网、金属栅栏、广告牌等遮档物;
4、每间客房均应设有面向户外的窗户,且客房窗户、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,确需设置金属栅栏的,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;
5、按每层不少于2具标准,配备灭火器;
6、每层建筑面积,超过100平万米的,应按每50平方米1具标准,配备灭火器;
7:灭火器应当选用2公斤以上的,ABC型干粉灭火器,并应放置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;
8、设置有能覆盖照明所有楼梯间、疏散走道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;
9、开关、插座和照明器,靠近可燃物时,应采取隔热、散热等保护措施,白炽灯、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;
10、明敷的电气线路,应穿阻燃硬质PVC管、或金属管保护;
11、除厨房外,不得使用明火;
12、不应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、乙、丙类易燃可燃液体;
13、确需存放的,应存放在独立的建筑内;
14、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采取分隔措施,并设置自然排风窗,燃油、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;
15、设置零售、餐饮等辅助功能用房的,应设在首层或第二层,且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,场所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;
16、疏散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、或室外疏散楼梯,确有困难时,可采用敞开楼梯间;
17、房间门应设乙级防火门,疏散楼梯应采用不燃烧体,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1.1米,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,严禁在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;
18、3层(含)以上楼层,应每层配置有逃生绳或缓降器、逃生软梯等逃生设施,且应采取保护措施;
19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宿,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:
01、楼梯间可通屋顶平台,通向屋顶平台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,屋顶平台安装有应急照明灯具,且该屋顶平台可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;
02、主体建筑为3层及3层以下时,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;
03:主体建筑为4层及以上时,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。
20、每间客房,应配备逃生用口罩、和手电筒等设施;
21、每间客房、走道、楼梯间内,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。
(三)、治安安全
1、各民宿经营户,需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,安装旅客住宿登记系统,在接待处配置电 脑等设备,铺设上传网络;
2、经营户应及时登记旅客资料,将每日住宿旅客资料登记后,1小时内传送到信息终端;
3、对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,经营户应报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;
4、不接待涉外人员住宿,如需接待的,必须取得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;
5、民宿接待处、出入口和主要通道,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,摄像机像素不低于700线,储存时间不少于30天,监控设备安装要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(DB33/768-2009);
6、民宿内应设置用于住客,寄存贵重物品的设施;
7、民宿客房要安装防盗搭扣,一楼应安装防盗设施,设施要便于由内向外开启的装置。
(四)、卫生安全
1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(上墙公布)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,个人卫生良好,掌握岗位基本卫生知识,配备专(兼)职卫生管理员;
2、相关配套用房和设施按《公共场所卫生标准》执行。
(五)、环境保护
1、民宿的生活、和餐饮污水,必须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,可以直接、或经预处理后,纳入村级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;
2:产生的油烟,必须配套设置污染防治设施,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,推行生活、餐饮垃圾分类处理;
3、自然保护区、饮用水源保护区、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、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准入区,严禁新建、扩建规模民宿项目。
(六)、食品安全
1、至少单独设立原料粗加工间(区)、切配烹饪区、餐用具清洗间(区)和餐厅,其中切配烹饪间面积≥8平方米;
2、清洗餐具和原料的水池应分别设置,不得混用;
3、切配烹饪间需室内单独设置,不得露天敞开设置,切配烹饪间地面铺设防滑地砖,四周墙面铺设浅色瓷砖至顶;
4、根据民宿餐饮服务的规模大小,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冰箱、冰柜冷藏设施、电子消毒柜和餐具清洁柜,切配操作台,各个卫生保洁设施正常运转和使用;
5、所有的餐饮从业人员,都要进行年度健康体检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,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,严格执行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。
(七)、规范管理
1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(上墙公布)、和服务礼仪规范;
2、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、住客须知,设立投诉电话;
3、鼓励经营业主,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。
三、农村民宿办证程序
1、提交申请
需要经营农村民宿的农户或经营主体,须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,并填报《农村民宿申请表》(见附件1),经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提交乡镇(街道)。
2、审核审定
01:按照各自的职责,公安和消防委托当地派出所、市场监管局委托市场监管所、环保局委托环保所、卫计局委托当地卫生院等单位,对申报的农村民宿项目做好初步指导工作;
02:由当地乡镇(街道)负责人,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各区、县(市)主管部门;
03:由主管部门牵头不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予以审核,审核同意后各部门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,也可以由相关部门单独审核直接办理相关手续;
04:不符合条件的,一次性告知申请人。
3、证照办理
营业执照先行办理,并办理税务登记等证件,根据验收通过的意见,由相关职能部门,办理消防备案、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、特种行业经营、餐饮服务等许可证。
四、工作要求
1、强化优质服务
01:市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各区、县(市)相对应部门的指导工作,市农办具体做好牵头工作,及时召集市级相关部门;
02:研究在工作推进中所出现的相关问题,并要不定期赴各区、县(市)检查本意见的落实情况。
2、开展岗位培训
01:各区、县(市)农办、旅委(旅游局)、公安、消防、卫生、市场监管(工商)等部门,每年需组织民宿经营管理、和服务人员开展各种类型的岗位培训;
02:特别是需要开展涉外接待的民宿,需有涉外部门给予专门的培训,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、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。
3、制订质量标准
01:由市旅委牵头,组织市有关部门及时制定《杭州旅游民宿业服务规范》标准,并会同市农办指导市级、或区县级有关协会开展质量评定与分级工作;
02:规范等级标志使用,完善质量监管制度,实行动态管理,提升农村民宿服务水平。
4、加强部门监管
01:各区、县(市)公安、消防、旅游、卫生、市场监管(工商)、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从支持农村民宿产业发展、促进农民增收角度,遵循公正公开和整改为主、处罚为辅的原则;
02:加强日常检查指导,引导规模经营农村民宿单位,参照开业基本条件进行提升改造,取得合法经营资格,规范经营。
温馨提示:有住宿的休闲农庄、休闲观光农业园区等,农家乐有关登记办证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