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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不得收取装修押金,陕西新规

浏览: 日期:2019-05-21 14:02:51 | 作者:岚禾设计

  省发改委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,联合发布《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,规定物业企业,不得收取业主装修押金

 

《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

  

《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截图

 

  第二十二条

 

  1: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,可以自行或者委托,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;

 

  2: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收费标准,由双方自行约定,物业服务企业,不得收取装修押金等其他费用;

 

  3: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,恢复、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额,由业主或装修单位承担,并承担相关责任。

 

  温馨提示

 

  在文章的最后为大家总结,《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规定:《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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